宪法是人民与政府的社会契约

2019-12-20

  宪法是什么?宪法是国家的总章程,是国家的根本法、最高法,是“法律的法律”。那么,为什么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为什么要制定一部具有根本法地位的宪法?

  从本质上讲,宪法的根本大法地位,来源于宪法所调整社会关系的根本性。宪法主要调整人民与政府(广义上的大政府,包括立法、行政、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实质上是人民授予政府权力的契约。从宪法的起源可以看出,宪法取代神权、君权,出现于有了用法律制约政治权力并将政治权力置于法律之下的需要之中。宪法是人民与政府之间的一个社会契约,正是这一点决定了宪法的根本大法地位。

 承认宪法是人民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就必须明确在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的相互关系中,是个人权利构成国家权力的基础。申言之,是在个人权利的基础上产生了宪法,通过宪法形式派生了国家权力,而不是相反。“宪法是一样先于政府的东西,而政府只是宪法的产物。一国的宪法不是其政府的决议,而是建立其政府的人民的决议。”“许多个个人以他自己的自主权利互相订立一种契约以产生政府;这是政府有权利由此产生的唯一方式,也是政府有权利赖以存在的唯一原则。”因此,直接掌握国家权力的组织和个人不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只有社会权力的主体——社会共同体中的全体成员,才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这就是“人民主权”原则。

 承认宪法是人民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就必须承认所有政府权力都是有限的。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中曾明确的指出:“假如人都是神,那么政府就没有必要存在了;如果能够以神来统治人,那么无论外部或内部的政府制约也就没有必要存在了。”既然只能用人而不是神来统治人,统治者的权力就必须是有限的,是要受到制约的。限制政府的权力,是这一契约存在的直接目的,而不接受这种限制的国家,则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宪法。不接受国家权力的有限性,谈论宪法就是没有意义的。

  限制政府权力是宪法的直接目的,而保护个人权利,则是宪法的根本目的。宪法是“一张写满人民权利的纸”。孙中山先生曾说过:“宪法者,国家之构成法,亦即人民权利之保障书也。”但是,说人民有什么权利与义务并不困难,真正的困难,在于说在怎样的组织结构下,人民才能享有那些权利与义务,人民的权利才不被侵害。宪法的核心在于保障人民的权利,而对人民权利的最大侵害,来自政府对权力的滥用。因此,为了防止个人权利受到来自政府的侵害,就必须在宪法中限制政府权力。

  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就是通过规定国家权力的界限和组织方式,来实现对人民权利的制度化保障。正是这一点,决定了宪法存在的必要。约束政府权力,保护个人权利,乃是宪法的核心问题。这两个方面,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相互配合而不可偏废。这,才是真正的宪法精神、宪政精神。(□ 本报特约评论员 张丽娟 )

信息来源:《学习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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